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国内首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综合性地方法规——《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8月21日经黑龙江省人大会常委会会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国内首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综合性地方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方面做出的重大制度性安排,黑龙江省按照国家关于这项改革的顶层设计,全面部署并扎实推进了改革。作为整省试点,到2019年底,黑龙江省基本完成了各项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比国家要求提前两年。截至目前,全省已有9966个集体经济组织全部组建了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占集体经济组织总数的99.8%。2018年村集体资产总额490亿元,实现收入50亿元,比上年增长25%。2019年,资产总额达到521亿元,收入达到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7.2%。是改革开放以来村集体经济发展最快时期。
改革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在组织架构、核算体系和管理运营机制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目前,国家层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专门法律,也没有司法解释。黑龙江省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和《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等三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地方法规,已不适应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亟需出台一部全面的、系统的和适用的地方法规,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治环境下健康发展。
《条例》共有8章57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管理主体、股份合作体制和资产运营机制以及监督管理等一系列核心制度,对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以法规形式进行了固化。《条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条例》规定:“成员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允许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主要是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改变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制性质。(总台央视记者 王跃军 王海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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